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种合法权益, 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避险的起因
必须是合法 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也就是说,只有在遇到危险威胁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自身的生理、病理所引起的危险,例如,由于饥饿、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生命健康处手危急的情况。②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例如,遇到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③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往往能带来巨大的危险,例如,山崩、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④来自动物侵袭所引发的危险。例如,豺、狼,虎豹的追咬等。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而实施所谓避险,称之为“假想的避险”,造成损害的,应按事实认识错误处理,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二)避险的时间
紧急避险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所谓“正在发生的危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已经开始出现,危险迫在眉睫,对法律保护的权益已经直接产生了威胁,如山洪已经爆发,洪水即将来临,此时就可采取避险措施。二是危险已经实际发生,但正在持续过程中,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可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如火灾已经发生,为了避免火势蔓延,而将火灾边缘的房屋推倒。如果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危险已经结束,就不能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所谓“危险已经结束”。是指危险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已经消失或者被制止,或者危险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成为现实,危害结果已经造成,已经无法用避险的方法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对尚未到来的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进行所谓避险,在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避险的目的
必须是正当的。 即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是为了护卫非法利益,则不能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例如,犯罪嫌疑人不能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抢夺他人的摩托车逃跑,这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限制
由于避险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在客观上和主体上对其作了限制。
(1)客观上,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实施的。所谓迫不得已,就是说危险除了以损害某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予以排除外,没有其他办法可用。之所以要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权一个合法权益而牺牲另一个合法权益,是两者合法权益的不得已的取舍。如果有既能避免危险又不损害另-合法权益的方法,自然应采用这种方法。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风暴,如果可以就近进港避风,就不应采取抛掉货物的方法来避险。
(2)主体上,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是指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的危险作斗争责任的人员。如扑灭火灾是消防队员的责任,遇到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不能借口火灾有危险、为避免烧伤而不去扑灭火灾。类似这些有特定职责的人借口紧急避险而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但背离了自己职务或职业的要求,甚至是种读职犯罪行为,不过,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只允许他们实施紧急避险。在可以不牺牲自己的生命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应可以为避免牺牲而实施紧急避险,如公安干警在与持枪歹徒的枪战过程中,为避免牺牲而进人他人住宅等。
(五)避险的限度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容易掌握,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求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所谓“两权相遇取其重”,否则,就失去了避险的意义。
我国刑法理论界传统的观点认为,如果避险所保护的利益与避险所损害的利益相等,也不能作合法的紧急避险认定。但国外也有观点认为,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等于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也是紧急避险。如日本刑法学者认为,“存在着牺牲他人生命是否能以拯救自己生命这深刻的问题。 但对人的生命,在法律上都认为价值完全 相等,因此,将可以肯定它属于紧急避难"。据介绍,在美国,“为救-人 而牺牲另一 人是不符合紧急避险合法辩护的构成条件的。如果在不牺牲一人则必然造成两人丧生的情况下,允许有紧急避险的合法辩护。但是必须附带一定条件, 即不存在主观上的任意选择性。..例如,两个人同在条只能承载- 人的救生筏上。 不牺牲-人,则两人都将死亡,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如果以抽签分式来决定谁应当牺牲,幸免者不是犯罪,因为别人的死和他自己的生都不是由他自己主观任意选择的"。我国有学者对此批评认为,这“实质上是资产阶级自私自利的道德观在紧急避险限度问题上的表现"。但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理论中将为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认定为紧急避险的观点斥之为损人利已、弱肉强食,这种论述颇有无限上纲的味道。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采取何种标准,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并无直接关系,它只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因此,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在般情况下应是所保全的法益大于所牺牲的法益: 但在个别情况下,利益相等也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险。因为一般情况下道德所谴责的应该是法律所否定的,但有时法律所允许的并不意味着道德所肯定的,如牺牲他人生命保全本人生命的情况即是如此,这种情形认定为紧急避险,我们同意后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