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院校:东北石油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08 17:19:5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原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部分, 刑法修正案(六)将其独立成为一个新罪名。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强令”,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并产生了使他人违心违章冒险作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严重后果”的标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主要是对生产、作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行为人大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