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院校: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3: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正常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赃款、赃物本身是一种重要证据, 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有重要作用:另方面赃款、赃物被追缴后,有助于恢复被害人的权利。而本罪行为一方面是帮助犯罪人继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另方面, 增加了同法机关获取赃物的困难,妨害和干扰司法机关及时追查、打击犯罪.因此,对这种行为以惩治是十分必要的。

    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直格获取的款物。如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所得的财物,“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对犯事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列的收益,如用赃款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方式具体有5种:①窝藏,即格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放置于定的场所隐藏、 保管,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 ②转移,指在他人犯罪既遂后,将他人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一个地方移送到另一个地方。③收购,是指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赃物。收购赃物一般是行为人“为卖而买”、目的是为了获利。单纯的“买赃自用”能否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买赃自用”在性质上并非“收购”赃物,而是“收买”赃物因此,不应构成犯罪,D也有观点认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作为本罪处理。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④代为销售,是指帮助或者代理犯罪分子销售赃物。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代为销售事先并不支付对价钱财。以代为销售的方式犯赃物罪的,应以销出脏物为既遂。在以收购方式犯赃物罪的场合,则不问是否有销售行为,也不问是否销出,只要收购行为完成,即构成既遂。⑤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方法以外的掩饰、隐瞒行为,如帮助盗窃机动车的犯罪人修改赃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就属于掩饰、隐满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具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之一的,即认为实施了属于本罪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子以分析。我们认为,具有下面几种情况的,应认定为“明知”:①本犯亲自告诉行为人或行为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该物系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②他人虽然没有明确告诉行为人该物系犯罪所得,但行为人在实施相关行为之前通过其他途径(如第三人)知道该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予以窝藏,收买或销售的。③他人虽未言明是赃物,但被问及时也不正面否认,双方心照不宜心中有数,行为人虽不知该物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具体犯罪取得的,也不知道受害人是谁,但知道该物来路不正的。④在赃物买卖、交易过程中,委托人提供或暗示对方防止销赃行为败露的。⑤本犯虽未明确告诉物的赃物性,但从赃物的销售价格和该物正常的市价间的差异上或从该物系国家供应的工业原材料上可判断出赃物的性质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

    主要从两方面分析:是主观上行为人对赃物是否 “明知",对于不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是偶尔买脏自用、 数额不大,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共同犯罪的认定

    事前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后按以前的约定对其犯罪所得或者所得的收益子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实际上是共同犯罪的分工,应作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认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