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连续犯的特征

院校: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9 09:32:09

    连续犯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开来看,这数个行为都能独立地构成犯罪。如果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分开来不能独立地构成犯罪,则不是连续犯。例如,张三杀李四,先用棍打,又用刀砍,最后又用石头砸,行为人虽然有数个举动,但这数个举动只形成个行为,则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又如,某甲投毒杀某乙,本可以一次放较多的毒药,将某乙毒死,某甲为了防止罪行暴露,隔三岔五地往某乙的食物中投入少量的毒药,某乙体内毒素积聚到定量后,中毒死亡,行为人这种将一个只需极少时间完成的犯罪,有意逐步、反复地实施的,单独看,每个行为都达不到犯罪程度,但由于数个行为是紧密联系的,累计起来能构成- 个独立的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徐行犯,不是连续犯。

    第二,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所谓连续性,是指行为人在定的时间内连续实行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的特点( 如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的方法、手段、侵害的客体、对象)作具体的分析。应当注意,连续性不是指行为不间断地持续,而是指行为有一定的间隔,但间隔的时间较短。

    在如何认定行为之间是否有连续性的问题,看法不一。概括起来有三种主张:①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准,认为如其意思连续,则行为亦必然连续,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意,则其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就可算作连续犯:但若中途有新犯意产生,即使又实施了同样的独立行为,仍应作数罪并罚,不能以连续犯作一罪处罚。②客观说。认为如果犯罪事实相同,方法类似,时间连续,就可构成连续犯。③综合说。主张以主观和客观相结合为准。即基于同一个犯意(或概括的个犯意), 实施了性质、手段及其侵害客体相同的数个独立的行为,并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凡是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具备相似条件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之间有连续性,构成连续犯:反之,即不能构成连续犯。综合说主张主客观相结合,较为合理,为目前的通说。

    第三,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一个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是指行为人具有连续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一开始就计划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连续犯罪的故意,既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有具体的犯罪目标,对象、次数,按照预定的犯罪计划,反复实施同样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只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至于实施具体犯罪的次数,并没有明确的具体打算,但只要行为是在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之内的,就可认定为连续犯。其次是指是数个犯罪是在同一个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实施的。所谓同犯罪意图,是指数次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内容都是相同的,例如,行为人实施数个盗窃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等。

    第四,连续实施的数行为必须触犯同罪名。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种的罪名,则不构成连续犯。何谓同罪名, 是指行为符合同- 基本犯罪构成,触犯了同罪名。例如,数个行为均符合(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就当然地被认为是触犯了同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