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专升本函授学习课程《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院校:徐州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5 11:39:50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明限使用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并且国家不允许土地买卖和租赁,土地供给采用无偿、无期限供应的划拨方式。这种土地使用制度不利f节约用地和土地的合理使用,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事实证明,土地有偿使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其具体体现为,国家在土地供给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3.国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守法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 房地产权利人也必须遵纪守法,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登记公示原则

    登记公示原则是房地产变动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属变更与动产有明显的区别,即以当事人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为公示方式,这是现代各国民法(物权法)的共同原则。房地产权属的变更,自然应遵循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城市《城市私有房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计转让暂行条件)、屋管理条例》、《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