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以公有制为主体

院校:华中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8-17 12:06:14

    以公有制为主体

   “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否定了过去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单公有制的模式:另 方面,表明中国不能全面实行私有化,而是要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第一,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社会总资产除包括社会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外,还包括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等,公有资产(而不是国有资产)占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领域和产业可以有所区别。

    公有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注重质的提高,在对量的优势的理解上,不能以单纯的比重来衡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要片面强调份额,数量等公有经济要加强实力,注意提高质量。

    过去曾经错误地认为,国有经济越多越好、比重越大越好。我们现在并不是放弃数量,而是确立了“质”与“量”的统一,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资产优化重组,加强其主体的地位。

    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如钢铁、邮电、铁路、航空、医药、化工等,要由国有经济来控制,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少一些,不会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