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我国的政策监控机制

院校:唐山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08 09:02:03

    我国的政策监控机制

    我国政策监控机制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政策监控、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政策监控、司法机关的政策监控、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策监控、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政策监控以及来自人民群众的政策监控。由上述各方所构成的政策监控子系统足以确保正确政策的采纳、实施和运行,从而保证政策绩效的提高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政策监控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政策监控是其立法权派生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它是法律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总和,是人民代表大会影响、制约或控制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国家行为。

    1.人民代表大会的政策监控的基本内容

    人大政策监控在总体上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是否违法所作的裁决。它既包括对其制定程序又包括对其内容是否违宪、是否合法所作的裁决。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体活动和官员的具体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又可分为行政、司法和人事三方面的监督。行政监督是人大工作监督的重点,指的是对行政行为(如行政决策、行政计划、政府财政行为、外交和战争权等)的合法性、合理性等的监督。司法监督是人大对司法行为的最高监督,具体包括: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审查涉及全局的司法政策,监督审查争论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监督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无法形成统-意见、由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案件,监督检查由人大转交给司法机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人事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个实质性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官员的任命、考核、罢免等。

    2.人民代表大会政策监督的制度与程序

    我国人大监督的制度与程序有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听取和审议“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目前许多地方性法规已明文规定,有关机关的工作报告和相关的参考资料必须在人大召开以前送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必须在人大开会前一一个月或半月前送交代表。但是,全国人大尚未对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程序做出明文规定。

    第二,审查国家计划和预算。这是人大进行财政监督的主要形式。新近颁布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此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国家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在全国人大召开前一个月向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2)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务院不仅应就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大会做出报告,而且还应提供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并一并印发与会代表;(3)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国家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报告;(4)人大对国家计划(草案)和国家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质询。质询是较为严厉的一种监督形式,其具体程序如下:(1)由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提出。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有十名以上委员的提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相应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出质询案时也有一定的人数要求。 (2) 质询对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3) 质询案提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但必须明确提出质询对象、内容和问题。(4)质询案的审议。按照大会主常团的决定或常委会主任的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5)质询结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委员会代表团若对答复不满意,可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6) 质询报告。质询案的有关情况报告可以印发会议,书面答复应有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签名。

    第四,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对特定事宜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种形式,其具体程序在新近的全国人大议事规程中有较详细的规定:(1)成立。须有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人大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才能成立。(2) 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因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3)调查工作。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调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有义务保守秘密。(4)结果。调查委员会应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可以根据该报告做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罢免。这是较严厉的一种监控方式,具体实施须遵守以下程序:(1)由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团或大会主席团提出。例如,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合,可以提出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案。(2)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附有关材料。(3)罢免案可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团审议,由全体会议决议: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讨论,然后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会议中根据该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审议并决定。(4)罢免案交付表决前,被控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并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人大有关机构人员的罢免由主席团或常委会执行并提出公告。(5)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对此,截至目前,尚无具体可行的制度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