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院校: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6 08:40:42

    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1.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

    汇票的出票,又称“发票”“开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或称主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我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签发汇票的北对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融;(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的,汇票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致时票据无效。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我国(票据法》第25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上述付款日期均为汇票到期日。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

    关于汇票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出票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出票后,票据进入流通领域,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所载文义而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此即出票的效力。出票对出票人而言,此行为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对票载收款人而言,其效力就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票载付款人而言,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出票行为仅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