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税收的公平原则

院校:赤峰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5-23 10:01:06

    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简而言之就是纳税的平等。它包括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两个方面的含义。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反映在税收实践上,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提出了“四项九端原则”。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横向或纵向是否公平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因为难以精确衡量人们之间在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方面的同异程度。尽管如此,经济学界.直存在着关于衡量公共收人征收公平与否的两种主张即受 益原则和能力原则。D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应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纳税。即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从中所得效益相联系。能力原则又称为能力支付原则,简言之就是按照每个人的支付能力纳税,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税收应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依据,二即前面所论述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原则。

    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极端的税收中性原则反对税收对自由经济的任何影响)。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察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